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,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)附件第20项: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。实施机关:教育部。
《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2〕52号)附件2(一)第5项: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。下放后实施机关: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。
材料名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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材料类型 |
来源渠道 |
原件份数 |
复印件份数 |
材料要求 |
组织机构申办者提供组织机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;个人申办者提供居留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、无犯罪证明、聘用证明、工作经历证明、个人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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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和复印件 |
申请人自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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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真实有效,提供的有虚假者,责任自负。 |
设立学校申请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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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 |
申请人自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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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真实有效,提供的有虚假者,责任自负。 |
论证报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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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 |
申请人自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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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真实有效,提供的有虚假者,责任自负。 |
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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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 |
其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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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真实有效,提供的有虚假者,责任自负 |
办学场所、资产来源、资金数据及有效证明文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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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件和复印件 |
申请人自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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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容真实有效,提供的有虚假者,责任自负 |